4月11日起,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无标签标识禁止销售 -j9九游会
为保障临沧市散装和自制泡酒消费安全散装白酒包装犯法吗,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标签标识,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消费,现特发布本通告。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有合法来源并经检测合格的散装白酒散装白酒包装犯法吗,要按照《临沧市散装白酒标识标注规范(试行)》的要求,规范标注产品标签标识后方可上架销售经营。
二、自制泡酒的标签标识可参照《临沧市散装白酒标识标注规范(试行)》制作,需标明泡制原料和泡制日期。本通告所称自制泡酒是指用成品白酒为酒基,加入食品、食品原料或药食同源目录内的原料制成的泡制酒。严禁在泡制过程中添加使用药品、野生动物、非食用物质等物品。泡制日期是指将泡制原料首次加入酒基的日期。
三、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禁止采购、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
四、为维护广大市民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敬请广大市民和消费者不采购、不饮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
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销售无标签标识的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对擅自销售无标签标识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临沧市散装白酒标识标注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散装白酒标识标注,加强散装白酒标识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及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散装白酒,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按计量销售的白酒。
散装白酒标识标注,是指附着于散装白酒的容器上,用以辨识和说明产品信息、消费提示或警示等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总称。
第四条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散装白酒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保证散装白酒可追溯。
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中加强散装白酒标识管理,定期检查散装白酒标识及信息完整性。
第二章散装白酒标识基本要求
笫五条盛装散装白酒的容器上应当附加标识。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于显著位置,清楚、明显,易于辨识。
第六条散装白酒标识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对应的中文字号。
散装白酒标识所用的计量单位应当为法定计量单位。
第七条散装白酒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二)明示、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散装白酒的;
(四)有碍限酒健康教育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散装白酒标识标注内容
第八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名称应当表明白酒的真实属性;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三)上述标准对白酒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白酒真实属性的自创名称、商标名称;
第九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以“%vol”为单位标注酒精度。
第十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配料表或者原料表。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白酒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配料名称应当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具体名称,如无上述标准规定的名称,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的配料的常用名称或者通称名称。
第十一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散装白酒的生产日期,日期标示形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生产散装白酒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标准编号可以只标注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第十三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型。不得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
第十四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散装白酒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信息一致。
采购来自食品经营者的散装白酒,应当标注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采购来自食品经营者的散装白酒,应当标注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标注“阴凉、干燥、通风”贮存条件提示语。
第十七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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